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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日期:2022-11-30 10:13

    青岛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青岛科技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AA.QUST”  

    第二条 青岛科技大学校友会(含山东省青岛工艺美术学校校友会,下同)是以青岛科技大学(含山东化工学院、青岛化工学院、沈阳轻工业高级职业学校、沈阳轻工业学校、沈阳橡胶工业学校、青岛橡胶工业学校、山东省青岛工艺美术学校、山东省化工研究院,下同)历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留学生、进修生、各类学习培训生以及在本校工作或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为主的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性团体。总会设在青岛科技大学本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院校友会和校友年级理事会,各地可视校友多少设立当地校友会或联络组,均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互通信息,增进了解,互相鼓励,团结进取,汇聚校友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智能,共同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青岛科技大学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当地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青岛科技大学校友会的会址在山东省青岛市松岭路69号青岛科技大学崂山校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服务广大校友,为校友提供档案查询、招生咨询、优秀毕业生推荐等多种方式的服务;  

    (二)积极建设青岛科技大学校友信息系统,搭建校友信息交流平台,为广大校友提供各种相关信息,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支持;  

    (三)不断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资源,使校友在离校后依然享有学校图书馆、专业导师等教育资源服务;  

    (四)设立校友基金,采取校友自愿捐赠等方式募集资金,为学校发展、资助贫困生、校友创业等提供支持;  

    (五)团结与组织广大校友参加与学校发展相关的各项活动,积极为加快和深化学校改革做出贡献;  

    (六)加强母校与校友的联系,促进所在单位与母校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校友沟通思想,联络感情,交流工作和学习经验,通报工作成果,共商发展大计,不断加强校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八)通过校友的信息交流,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为学校发展决策提供参考;  

    (九)以各种方式宣传校友勤奋工作、努力拼搏的先进事迹,为在校大学生树立榜样;  

    (十)组织学术交流,出版校友会刊,协助学校筹备和组织校庆等活动;  

    (十一)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招才引智工作要求,系统挖掘海内外校友资源,吸引高层次人才回山东发展;  

    (十二)充分发挥校友的专业优势、行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校友经济”,助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第一、第二项条件,同时具备第三至第七项条件之一: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青岛科技大学的历届全日制(中专生、本专科生、研究生)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  

    (四)青岛科技大学的历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历届成人教育(夜大、函授、成人脱产)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  

    (五)青岛科技大学的各类留学生;  

    (六)青岛科技大学的各类进修生、培训生、专业证书班学生;  

    (七)在青岛科技大学工作或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会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由母校聘任为兼职教授;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关注母校的发展,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进行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处理。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常务理事和名誉会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各地校友会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线上或线下形式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视情况设名誉会长若干人。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由当职校长担任,任期与校长任期相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校友总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有:母校行政拨款、科技咨询和经济服务等活动收入、企事业单位捐助、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捐赠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经20209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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